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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撤展规定 |
1、布撤展规定
一、布展
(一)9月4日至7日为参展商报到、布展时间,展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布展工作,每天8:30至17:00(9月7日中午12:00布展结束)。在此期间,布展单位如需加班,应于当日14:00前向各展厅服务台提出申请并缴交加班费后方可加班;若组委会通知统一加班,则加班费用均由组委会承担。
(二)对于展位需特装的参展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将布展方案(含效果图、施工图、使用材质及消防措施等)送交组委会展务组审核,审查合格取得《特装许可证》方可进馆布展。
(三)为确保各展商的展示效果,投洽会对展厅布展高度作如下规定:
1、所有展厅标准展位布展高度不得超过展架2.5米的高度。
2、A、B厅靠主通道的A4至A13、B6至B15各展位限高为6米;A14至A17、B16至B20展位限高为7米;东侧的A1至A3、B1至B5各展位限高为8米。
3、C厅所有展位限高为6米。
4、D、E厅靠主通道的各展位限高6米,其他为8米。
(四)布展中,若作业高度超过5米的,布展单位须到展馆保卫部办理高空作业手续,而且仅允许持有效高空作业证人员,在配备专用高处作业设备情况下进行作业。
(五)展馆所有公共场所的布置,包括展馆外宣传牌,各展厅入口处,外墙及展厅内公共走廊悬挂广告条幅,均由组委会统一规划和设置。各参展单位的广告宣传活动、布展等仅限于其展位内,不得占用其它任何地方。
(六)各展厅高度为:A、E厅15米,B、D厅10米,C 厅7.6米。各展厅地面负载: A、B、D、E厅为3.5吨/平方米,C厅为1吨/平方米,禁止超重物品进场。
(七)参展商布展中,需拆除展板以打通展位的须向各展厅服务台申请,切不可自行拆除展板。如损坏展板、展架的,由展商照价赔偿。
(八)所有特装主体框架应预先在室外做好后再进馆安装,不得在展馆内粉刷、油漆。不得在展板和洽谈桌椅上钉钉、刻划、粘贴、裱褙,不得在展板上悬挂较重的展品或广告板、设备。
(九)不得任意改装、拆卸、损坏展馆建筑物和器材,不得损坏展厅的综合布线和相应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各展位电脑端口的使用须经展馆同意,不得擅自拆移。
(十)参展单位及布展单位的电器设备、照明电器、动力装置以及用电总量等,须向展馆工程管理部申请(申请办法见附表五)并得到确认后才能使用,任何带电设备的最后接电须由展馆专业人员操作,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十一)参展商宣传资料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或英文“R.O.C”字样,否则,将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十二)境内各展商的布展及宣传材料中,凡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制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0号)、《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三)鉴于投洽会日益突显的国际性,组委会建议展商的展示内容和宣传资料,应尽可能有中英文对照,同时派出懂外语、熟悉投资及相关贸易业务的专业人员照看展位。
三、撤展
(一)9月11日下午5:00开始打包撤展。撤展人员须持有布撤展证或参展商证方可进馆作业。参展商不得提前撤展(除极特殊原因需提前撤展者,须经组委会会务部展务组批准)。
(二)撤展时,大件或笨重物品应从展馆东门(即后门)出馆。
(三)接运展品的车辆9月11日下午5:00后方能进入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并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司机不得离开车辆,严禁乱停、堵塞交通,违者照章处罚。
(四)展位内所有自行悬挂、张贴物,应由该单位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五)展示样品原则上要全部撤出展馆,如确需留在馆内暂时存放或需办理托运的,请提前到展厅服务台联系租用仓库或办理托运手续。
(六)撤展时各参展单位应注意作业安全并保管好各自的物品,以防丢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