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何俊雄
为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国内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于 2003 年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并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我们将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形式,根据当前我国税法的规定,给予充分的便利,以促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得以顺利进行。
并购境内企业 ( 不包括非外商投资企业及上市公司 ) 股东股权 ; 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 , 使境内企业变革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并通过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 营该资产 , 或者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 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股权形式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采取第一种形式并购境内企业,我们称之为“股权并购”,其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是:
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 凡外资股超过 25% 的 , 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 , 缴纳各项税收。
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应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境内企业的延续,无需进行清算,各项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其前期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继续弥补。
资产形式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采取第二种形式并购境内企业,我们称之为“资产并购”,其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是: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并购境内企业资产 , 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 凡外资股超过 25% 的 , 仍然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 , 缴纳各项税收。
通过并购境内企业资产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外资股超过 25% 的,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缴纳各项税收。
通过已经设立且已进行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资产,该资产应并入外商投资企业,其所产生的收益,并入外商投资企业一并申报纳税,不得单独享受所得税各项优惠。
通过并购境内企业资产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新设立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法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