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巡视员在厦门98投洽会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研讨会”上的发言

大家好!很高兴在金秋时节与大家欢聚鹭岛,共同研讨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中的问题。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996 年 6 月 15 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于 1996 年 7 月 9 日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清算办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清算程序,一种是普通清算,一种是特别清算。根据《清算办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但是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则应当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因此《清算办法》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法。

非破产清算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为重要。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有期限的企业。从规定上看,依据公司法设立或者改制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是永久存续的企业,但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有存续时间限制的企业,除非在到期之前 6 个月内,投资各方一致同意企业延期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之后可以再获得一个新的存续期限。这就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期限届满而需要非破产清算的情况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中外合营企业是比按照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人合性的公司,在许多方面更多地体现了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较好地保障了合营各方的紧密合作,缺点就是一旦合营各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就可能陷入僵局,企业的正常运营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这时候合营一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提出企业解散清算的要求。

《清算办法》是为了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需要,在非破产清算程序立法方面的重大尝试。尽管我国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专门规定了“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但是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实践中尚不能很好地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问题。例如,在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公司法没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一方是否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方股东不合作,导致清算组无法组成。此外公司法规定的非破产清算程序较为原则、简单,对企业非破产清算中许多具体问题未做规定。据了解,在实践中,由人民法院指定或组织的非破产清算数量并不可观,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可能几乎没有。因此如何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成为摆在外资主管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清算办法》实际上就是外资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解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问题,而进行的重大立法尝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尽管也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只规定了普通清算的情况,对因为出现意外事件,外商投资企业无法正常清算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发生的大量因为不可克服的障碍而无法清算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和妥善的处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我国吸引外资的良好形象。鉴于这种情况,外经贸部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和颁布了《清算办法》,不仅系统地规定了普通清算的程序,同时还就特别清算的问题做出规定。应该说《清算办法》立法具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对解决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囿于当时的情况和对清算问题的认识,《清算办法》有一些条款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在执行《清算办法》的过程中,一些条款如何执行也需要进一步考虑。从地方经贸部门反映的情况来看,在特别清算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更多一点。此前商务部对这些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为了全面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问题,我司于今年年初专门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经贸委对执行《清算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汇总上报。

根据汇总地方的意见看,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问题集中反映在特别清算上,其中比较大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审批机关没有司法机关的处罚措施和强制执行手段,由审批机关组织特别清算在实践中比较困难,难以操作。二是特别清算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如把握不当容易使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对经济生活进行不当的干预,另一方面,也容易使行政机关陷入行政不作为的风险,面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增加行政和经济成本。三是被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根据规定也要进行特别清算。由于这类企业数量很多,由审批机关进行特别清算在人力物力上难以承受。

对这些问题,商务部有关司局一直在积极地进行研究,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研讨会”,就是要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在座的各位的聪明才智,从不同的角度和出发点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进行集中研讨,以期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投资者资本顺利退出从而盘活资本开辟途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