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审批中有关问题的发言提纲  

山东省外经贸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张连峰

•  关于普通清算开始时间问题。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清算的开始之日可以有三种情况: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在企业的实际清算过程中,由于投资者和企业不了解有关规定,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作为清算开始之日,企业往往不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委员会、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和提交清算报告,导致清算结果很难被审批机关认可。建议在办法中予以明确,对不按照办法规定的企业如何处理。

•  关于明显资不抵债的企业清算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明显资不抵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往往推到外经贸部门先批准企业清算,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建议在办法中明确,企业明显资不抵债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关于中止清算的问题。

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提前终止合同、解散并进行清算的申请,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其进行清算后,企业又提出要求中止清算并继续经营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如何处理?建议在办法中明确规定。

•  关于特别清算问题。

特别清算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特别程序。鉴于特别清算错综复杂,先行的办法为审批机关设定了若干义务,由审批机关或委托的部门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极容易引起纠纷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审批机关作为政府部门参与企业的特别清算,缺乏一定的权威,建议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特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