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的有关问题

商标局 赵刚处长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

驰名商标的定义: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公众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地域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在注册环节保护驰名商标可以依照相应的程序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程序处理,对商标的知名度等做出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在使用环节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投诉。

向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请求的,需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受理机关应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机关,直到上报商标局。商标局应在六个月内做出认定,通知有关工商局。

保护的措施:不予注册,取消注册,禁止使用,损害赔偿(民事救济)。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在《商标法》第三条、第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

《商标法》第三条给出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定义。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与普通商标有一定的不同,主要是主体资格要求以及由此对申请文件的特殊要求。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的商品品质的能力。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也要具有相应的监督能力,且其成员应仅限于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

以地理标志申请集体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还要提交当地政府或者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以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与普通商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