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 届议会

第一次会议
H.R. 2267
为扩大中东国家在某些领域的商贸利益

众议院

2003 年 5 月 22 日

来自华盛顿的 SMITH 先生(他和加利福尼亚的 DOOLEY 先生)提出下下面的议案;指的是“方式和方法委员会” 议案

为扩大中东国家在某些领域的商贸利益

本议案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颁布

第一部分 短标题

这个法案可称之为“ 2003 年中东贸易和实施法案”

第二部分 发现

议会发现 —

•  促进中东地区稳定持续的增长和发展对美国和中东国家是一件互利的事情;

•  议会认为实现中东地区国家的民主化和经济发展是解决恐怖主义和地方不安定因素的重要政策;

•  自由贸易关系并不是要代替而是补充必要的政治和经济改革,最终实现政治解放和经济的自由;

•  中东地区的国家有巨大的经济潜力,对美国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

•  虽然有巨大的经济潜力,但中东地区国家目前仍经受着贫困、就业和全球贸易和投资下降的困难,同时,具有全球最高的人口增长率;

•  这些经济形势部分是由于对贸易和投资封锁的结果,同时还有不能全面融入全球的贸易体系,在世贸组织中没有席位,缺少经济多样化和对能源的过分依赖等原因;

•  为中东地区国家提供更大的贸易优惠政策将能够促进该地区贸易和直接投资的更快发展,使这些国家能更全面地融入全球贸易体系;

•  更高级别的贸易和投资以及更多地参与到全球贸易体系将能够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能为中东地区国家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

•  鼓励以互惠互利的方式减少中东地区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将能够提高中东地区所有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利益,同时增强美国和中东地区之间的商业和政治关系。

第三部分 政策陈述

议会支持 -

•  鼓励美国和中东地区国家之间和中东地区各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增长;

•  减少美国和中东地区国家之间以及中东地区各国之间贸易时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屏障;

•  加强和扩大私营部门的范围,加速中东地区国家中的就业率;

•  致力于解决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经济改革、政治解放、人权和消除贫穷等问题。

•  促进中东地区国家的国内社会的发展和政治自由;

•  促进稳定的发展,以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式保护环境;

•  鼓励中东地区国家使他们的经济实现多样化,实施国内的经济改革,开放贸易,采取反腐败措施,包括参加国际商务会议中的关于惩治外国公共官员受贿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OECD )会议组织。

第四部分 指定符合条件的国家

•  总体上 - 总统将有权指定任何国家

•  作为受益国,如果总统决定,该国家 -

•  已经建立或正在努力建立 -

•  一个市场经济体系,包括私有财产权利,组成一个开放的基于规则的贸易体系,通过价格调控、补助和政府对经济资产的所有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  法律下的法规和法律上的正当程序权利、公平审讯和平等保护;

•  政治多元论,没有政治压迫和对和平政治活动的限制,符合国家公平、透明和参与标准的民主选举;

•  对美国贸易和投资壁垒的去除,包括 —

•  提供全国的举措和措施,创建一个针对国内和国外投资平等的环境;

•  保护知识产权;

•  解决双方的贸易和投资纠纷;

•  减少贫困、增加医疗力量和教育机会、扩建基础设施、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通过微信用或其他方案鼓励资本市场的形成等经济政策;

•  抵抗腐败受贿的机制,如在国家商贸会议中签署和实施抵抗外国公共官员受贿的 OECD 会议;

•  对国际公认的雇员权利的保护,包括联合的权利、组织和联合声讨的权利、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劳工、雇佣所要求的最低年龄限制和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等;

•  不从事破坏美国国家安全或外国政策利益的活动,支持对巴以冲突的和平解决;

•  签署了美国人权宣言,不侵犯国际公认的人权,在保护国际公认的人权方面作出不断的努力,包括演讲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联合的自由、宗教自由;

•  没有被美国国防部列为恐怖主义的支持国,应与国际力量全面合作共同对抗恐怖主义;

•  不参与对以色列的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的联合抵制;

•  符合 1974 ( 19 U.S.C. 2462 (b) (2) )年贸易法案第 502(b)(2) 的合格标准,而不是 502 ( b ) (2)(B) 。

( b )始终符合 - 如果总统认为指定的受益国不再符合以上 (a) 中描述的要求,总统应根据条款( a )的规定终止对该国家的指定,并通知议会总统的决定和其中的原因。

( c ) 符合指定的国家 - 在根据本法案制定一个国家为受益国时,总统应考虑中东地区的以下国家或这些国家承继的政治体:

•  阿富汗

•  阿尔及利亚

•  阿塞拜疆

•  巴林

•  孟加拉

•  埃及

•  伊拉克

•  科威特

•  黎巴嫩

•  摩洛哥

•  阿曼

•  巴基斯坦

•  卡塔尔

•  沙特阿拉伯

•  突尼斯

•  土耳其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也门。

( d ) 巴勒斯坦政权 - 总统还有权指定巴勒斯坦或其承继的政治实体为受益的政治实体,如果指定,该政治实体将在本法案享受其他受益国同样的待遇,如果总统确定,巴勒斯坦政权 -

•  满足以上 (a)(1) 和 (2) 地条件;

•  没有参与恐怖活动,并采取的积极的措施来抵抗恐怖主义;

•  与国际社会全面合作共同对抗恐怖主义;

•  没有侵犯国际公认的人权,在保护国际公认的人权方面作出不断的努力,包括演讲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联合的自由、宗教自由;和

•  接受以色列在安全国界内和平共处的权利。

第五部分 适合商品的指定

•  适合商品 - 除了 1974 年贸易法案的 503(b)(2) 和 (3) ( 19 U.S.C. 2463(b)(2) 和( 3 )), 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总统有权根据第 (c) 款的规定在接到国家贸易协会的建议后以总统令的形式指定某些商品为适合受益国获得免税待遇的商品。

•  原产地规则 -

•  总则 - 本法案所规定的免税待遇适合于任何符合标准的商品,可以是 1 个或多个受益国家的产品或制造品,前提是 -

•  该商品是直接从受益国进口到美国的海关领土上的;

•  总额 -

•  在 1 个或多个受益国生产的材料的成果或价值,加上

•  在这些受益国中进行的加工操作的直接成本,

不能少于该商品在进口时评估价值的 35% 。

•  附加国家 - 考虑到第一条中的原产国规则和第( 4 )条中描述的规则,“受益国”包括以色列和约旦。

•  例外 - 只从事以下活动的受益国所进口的产品将不列为优惠的对象 —

•  简单的合并或包装操作;或

•  只是通过对水或通过另一种物质的勾兑而没有改变原来商品的特性的操作。

•  规定 - 财政部长在与美国商贸代表讨论后,应针对该条款的执行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根据本法案符合免税待遇条件的规定, 即,该商品应 -

•  必须完全是 1 个或过个受益国的产品、商品或制造品,这里的受益国包括以色列和约旦;或

•  必须是在 1 个或多个受益国(包括以色列和约旦)盛产、生产或制造的新的或不同的商品。

( c )国家贸易为会员建议 - 在根据 (a) 条款指定某个商品为享受免税待遇商品之前,总统应在 Federal Register 中进行出版,想国家贸易委员会提交一个可以纳入考虑范围的商品列表。 总统应遵照 1974 年贸易法案的第 131 、 132 、 133 和 134 条中的规定, 根据本法案采取的行动同 1974 年贸易法案中的 123 条采取的行动相同,根据第 123 条执行一个签署的贸易协议。

第六部分 美国 - 中东贸易和经济合作论坛

•  政策的宣布 - 总统应在美国政府官员、受益国家政府官员和以色列和约旦政府官员之间召开每年一次的高层会议,以巩固美国和中东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  设立 - 在本法案通过后的 1 年内,总统在同议会和相关政府商议后,应设立一个美国中东贸易和经济合作论坛(在这里简称为“论坛”)。

•  要求 - 在创建论坛时,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  总统应指派商务部长、财政部长、国务卿和美国商务代表同受益国和那些被列在第( 4 ) (c) 和( d )中的一直在为符合受益条件而积极努力的国家和政治实体的政府之间进行第一次年度会议。 会议的目的是讨论扩大美国和中东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和有关本法案的实施问题,包括鼓励小型和大型公司之间的合资等等。总统还应指示各部长和美国商务代表邀请来自中东地区国家和政治团体的相关组织和政府的代表参加会议。

•  ( A ) 总统在与议会商议之后,应鼓励美国的非政府组织与中东地区国家和政治团体的非政府组织举行每年一次的会谈,来配合年度论坛中的话题解决( I )中描述的问题。

•  总统在同议会商议之后应鼓励美国的私营部门代表主办与中东地区国家和政治群体的私营部门代表的年度会议,来配合年度论坛中的话题解决( I )中描述的问题。

•  总统应与被指定的受益国和那些被列在第 4(c) 和 (d) 条中的始终为负和第 4 条中所规定的要求而作积极努力的国家和政治团体的政府首脑会面,每两年至少会见一次,来讨论第( I )中所描述的问题。第一次会面应该在本法案实施后的 1 年内举行。

•  USIS 的信息传播 - 为了论坛的举行,美国信息服务中心将负责通过多媒体定期传播经济信息,来支持本法案中所描述的自由市场经济的改革。

第七部分 与中东地区估价和政治实体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

•  政策宣布 - 议会声明,双方的自由贸易协议应该是经过双方协商后签署的协议,目的是为了促进美国和中东地区之间的贸易和提高私营部门在中东地区的投资。

•  符合条件 - 任何希望与美国洽谈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或政治实体都应是世贸组织的成员或正为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而努力的国家,应满足本法案 4(a) 中的标准。

•  方案要求 -

•  总的来说 - 考虑到受益国政府愿意同美国协商签署自由贸易协议的事实,总统应制定一个方案,以便同相关的受益国家达成一个或多个自由贸易协议。

•  方案的要素 - 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美国就 (1) 中描述的协商的明确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时间。

•  现行的自由贸易协议对美国和相关的受益国的好处。

•  双方商定的协商时间。

•  协商将要涉及到的主题和在签署协议时所要参考的美国法律、程序和政策以及中东地区参与国的法律和目前的双边和多边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协议。

•  应保证:

•  协商期间与议会和私营部门进行充分的商讨。

•  针对与协议实施相关的所有事项同议会进行充分的商讨。

•  协议通过议会的许可。

•  在对协议的协商期间,同中东地区国家相关政府的充分的商讨。

•  报告要求 - 在本法案实施后的 1 年时间内,总统应准备一个有关( c ) 中的方案制定事项的报告,并递交给议会。

第八部分 报告要求

•  总的来说 - 总统每年应对 4 ( c )和 (d) 中列出的每个国家和政治实体进行监视、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 4(a) 中描述的要求,来确定每个国家或政治实体是否符合或可能符合本法案规定的受益国的条件。 报告还应包括对本法案实施的全面的讨论和对美国针对 4(c ) 和 (d) 中列出的国家和政治实体实施的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分析。 如果报告中所要求的主题包含在总统递交的另一份报告中,则本章要求的报告可以参考另一个报告。

•  递交报告的时间 - 总统应在本法案实施后的 1 年内将 (a) 中描述的报告递交给议会每年一次,一直到 2011 年。

第九部分 保留美国 - 以色列和美国 - 约旦自由贸易协议的利益

本法案并没有废除或破坏以色列或约旦在同美国的当前的贸易协议中所获得的权利或利益。

第十部分 优惠待遇的终止

到 2011 年 12 月 32 日,受益国所获得的所有免税待遇或其他优惠待遇都将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