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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一、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四川部分)

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政策发布-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栏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zcfbl2004/t20050617_7837.htm ) 。

其中,四川的优势产业目录为:
(一)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二)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三)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四)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及丝绸产品加工;
(五)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六)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七)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八)电工薄膜生产;
(九)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十)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十一)公路旅客运输。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政策发布-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栏http:// wwwsdpcgovcn/zcfb/zcfbl/zcfbl2004/t20050628_26655htm)。
该目录列入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鼓励类: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类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说明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中作了相关规定。重要内容有: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3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政策发布-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栏http://www.sdpc.gov.cn/zcfb/ zcfbl/zcfbl2005/t20051222_54304.htm)。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一)鼓励类
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列入鼓励类目录:
1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3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4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6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类
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列入限制类目录:

1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2不利于安全生产;
3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4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5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淘汰类
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列入淘汰类目录:
1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4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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