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闭>> 湖南省 _ 投资导向

I、鼓励外商投资方向
1、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
2、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
4、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
5、能够发挥湖南省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II、《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 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 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
  8.铁矿、锰矿勘探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 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按林纸一体化模式建设的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 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 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年产5000吨及以上功能化环保型氨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500吨及以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葵二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等)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2. 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4. 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 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 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1.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 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 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 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 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 单采血浆机制造
  3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整车制造(包括研发)
  2.汽车发动机制造(包括研发)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充气减震器、空气悬架、液压挺杆、组合仪表
  4.汽车电子装置制造(含发动机控制系统、底盘控制系统、车身电子控制系统)
  5.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6.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7.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8.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9.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0.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1.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4.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5.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6.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30万千瓦大型循环流化床(CFB)锅炉(限于合资、合作)
  2. 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3. 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4. 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
  3.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LCOS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
  5.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6.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
  7.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9.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0.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
  11.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2.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
  13.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
  14.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5.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1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1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9.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0.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1.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2.光纤预制棒制造
  23.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4.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5.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6.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
  27.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28.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
  29.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30.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4.水质及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5.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6.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生产
  7.新型打印装置(激光、喷墨打印机)制造
  8.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与售后服务
  (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1.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3.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4.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
  5.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6.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7.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8.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水利管理业
  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4.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5.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6.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7.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8.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9.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0.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11.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
  12.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3.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八、房地产业
  1.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2.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2.会计、审计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老年人、残疾人服务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2.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4.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5.海洋监测技术
  6.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8.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0.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1.研究开发中心
  12.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十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允许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

Ⅲ、 国务院批准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湖南省部分
1. 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 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 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4. 钨、钼矿深加工
5. 铋化合物生产
6. 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 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
8. 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9. 城市供气、供热及供排水管网建设、(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 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 公路旅客运输

Ⅳ、《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发展的决定》有关内容
一、湘西地区开发范围:包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市、张家界市和邵阳市西部的洞口、绥宁、城步、武冈、新宁、隆回6县市以及永州市的江华瑶族自治县。
二、鼓励外商投资湘西地区的农林、水利、生态、交通、环保、矿产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允许外商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和中介机构。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严格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县、外商投资等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突出发展的优势产业:
1、水电:鼓励兴办农村小水电,总投资3000万元或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县审批。
2、矿产:重点开发锰、铝、锌、镁、钡、磷等矿产资源
(1)探矿采矿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项目,可申请减缴或免缴探采矿权使用费;
(2)矿产品加工企业,电矿联营,支持发电企业对矿业企业直接供电。
3、林产品加工:鼓励企业和个人自主投资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优先安排采伐指标;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逐步全部返回比值林业生产经营者;制订国家调整育林基金后的补偿办法。
4、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农村大户,鼓励以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加快土地等生产要素向生产能手和种养大户集中;鼓励发展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市场化组织程度。
5、中医药产业:
(1)鼓励省内外中医药企业和医药研发机构到湘西地区开发中医药资源,重点建设黄姜、杜仲、金银花、鱼腥草、青蒿、五倍子等一批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
(2)鼓励国内外医药企业到湘西地区办药厂,重点支持一批标准化中药提取物及功能食品企业,进一步搞好医药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3)鼓励开发新药产品,新药研发的技术开发费可全额税前扣除;所研新药,药监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认证;对三类以上新药在湘西地区实施产业化,或利用湘西地区本地中药材开发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引导资金,产品优先列入省医保目录。
6、旅游业:鼓励投资商严格按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旅游景区。

Ⅴ、办理利用外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一、办理确认书的权限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二)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由省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是指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二、办理确认书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项目
1、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附加盖市(州)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见附件三);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附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七份(见附件四);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2、市(州)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3、省发改委对市(州)发改委提出的书面申请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核:
①项目是否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②项目核准是否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③申请内容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④项目是否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转报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六份(见附件一),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方式,由市(州)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省发改委在项目每批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每批进口设备清单应在标题中注明第XX批字样。
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如需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由市(州)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在项目每批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印章后,报国家发改委予以确认。
5、项目确认书应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办理和出具。项目单位在进口设备之前,凭项目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6、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其项目确认书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的进口设备不得列入。
(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
1、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①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③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④进口设备清单;
⑤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⑥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2、省发改委对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改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后,依据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六份(见附件二)。对于应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三、确认书的变更
(一)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市(州)发改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省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变更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办理。
(二)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出具同意变更的函(见附件五)。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变更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办理。
四、其他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或增资额;
“项目用汇额”为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自身建设进口设备、技术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汇总额度;
“项目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所列明的全部进口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
(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律采用A4幅面纸张印制。如清单的页数超过1页,不得将清单表装订成册,且项目单位须在每页清单表上加盖印章,市(州)发改委审核同意后,也须在每页上加盖印章。
(三)对于需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市(州)发改委、各类具有项目核准权的开发区(园),须严格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简化核准程序和核准材料,不得以项目审批表等代替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
(四)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发改委要加强对利用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于手续不完整、材料不真实、内容不准确的项目不予上报。我委将会同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已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外资项目的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我委外经处负责。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外经处联系。

Ⅵ、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一、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补充要求
  (一)办理程序
  1、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附加盖市(州)发发放发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六份(见附件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附加盖项目单位 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见附件2);
  (3)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2、市(州)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核准程序、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3、省发改委对市(州)发改委提出的书面申请审核后,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等进行评审。委托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另行制定。
  4、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确定是否办理项目确认书。对于符合办理确认书条件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转报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六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设备清单。
  5、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其项目确认书所附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的设备不得列入。
  (二)对于需办理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各市(州)发改委、各类具有项目核准权的开发区(园),须严格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对外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简化核准程序和标准材料,不得以项目审批表等代替项目申报报告及其核准文件。
  (三)对原已办理国产设备退税且需要继续办理退税的项目,须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补助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且设备清单采购包含已办理退税和未办理退税的全部设备,对已办理退税的设备由企业在设备清单的备注栏中注明“××年××月已办理退税”。
  (四)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办理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统一由省发改委抄送省国税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时,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设备退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及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属县(市、区)国税局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国税机关比照出口退税认定的管理权限及程序予以办理。
  三、设备退税申报补充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时,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汇总申请表》(附件3)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明细申报表》(附件4)各一式五份,不再填写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中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提供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可以使用复印件,但企业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时,除提供设备退税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退税设备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设备退税审核补充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仍由主管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负责受理,县(市、区)国税局退税部门负责初审,市州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负责复审,省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后由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负责办理退税。
  (二)县(市、区)国税局退税部门收到窗口转来的国产设备退税资料后,应将申请设备退税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采购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及时在“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系统—专用发票—数据处理—特准退税企业数据维护训进行录入和提交,以便及时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三)市(州)、县(市、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包括实地调查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情况、发函调查回函情况等)在《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汇总申请表》上说明清楚,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五、设备退税监管补充要求
  (一)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实行挂牌管理,挂牌内容应包括: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开具年月、已退税设备编号(编号规则为:“设备清单序号”-“同序号下的设备总数”-“同序号下的设备顺序编号”,如某企业已退税的设备在设备清单上序号为3,同一种设备共有2台,这两台已退税设备编号分别为:3-2-1,3-2-2)等。
  (二)县(市、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台帐及监管情况》(附件5)登记册,负责对已退税设备进行监管。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应每年对其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已退税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八条情况的,应由县(市、区)国税局退税跨部门核实后,报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核准,应补缴的已退税款由市州国税局退税部门全额缴入中央库。
  六、各市州国税局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申报审核、已办退税、监管、补税等情况上报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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