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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鼓励开发医药新产品。开发国家一、二类新药的有功人员,按该产品年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30%从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70%由企业列支,计入生产成本。
11、鼓励开发、利用医药新技术。
12、鼓励国内外医药研发机构、大型企业和技术人员来海口设立医药研发机构或医药技术“ 孵化器”。
13、鼓励引进医药产业杰出人才。医药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引进、聘用博士、教授等高级医药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不论聘用时间长短,对应聘杰出人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给个人。
14、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医药资源。
15、鼓励医药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向市商务局申请并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申请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支持。
16、完善现代医药流通体系。鼓励国内外医药流通企业来海口设立分公司,对其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60%投入该企业。扶持本市大型医药连锁企业的发展,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的大型医药连销企业,对其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60%投入该企业;对医药流通企业实施GSP改造给予两年30%贷款贴息。
17、发展医药会展经济。积极争取国家药监局的支持,在海口举办医药产品订货会。
18、消除政策调整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19、鼓励安置下岗人员、随军家属就业。
20、对有功人员奖励、专项资金的审批、贷款贴息、补贴房租等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21、本规定所涉及到的优惠政策条款的兑现,皆由有关企业向海南省海口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海口市外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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